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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潘火情诉彭华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华,潘火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火情。委托代理人:王丽丽。上诉人彭华与被上诉人潘火情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4)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汤晓峰任审判长,审判员晏明主审、审判员李行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周常青担任记录。在第二审程序中,上诉人彭华于2015年3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华自愿向本院提交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华撤回上诉。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彭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汤晓峰审判员  晏 明审判员  李 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常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