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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徐冬梅与余文、吴萍、安庆国顺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冬梅,余文,吴萍,安庆国顺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保字第00146号申请人徐冬梅,女,汉族,1962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余文,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吴萍,女,汉族,1964年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安庆国顺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华中东路。法定代表人吴萍,经理。申请人徐冬梅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余文、吴萍、安庆国顺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65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冬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余文、吴萍、安庆国顺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5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汪大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