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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繁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繁峙农村合作银行执行裁定书3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繁峙农村合作银行,李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繁峙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贾利军。被执行人李立新,男,汉族。原告繁峙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李立新民事经济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繁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李立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69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李立新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繁执字第4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立新所有的龙工轮式装载机一台、斯太尔自卸车一辆。并依法委托山西易天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经两次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山西繁峙农村合作银行申请同意以拍卖保留价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立新所有的龙工轮式装载机一台、斯太尔自卸车一辆作价180912元,扣除估价费9000元、公告费14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山西繁峙农村合作银行抵偿借款本金170512元,剩余借款本金298488元及利息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瑞审判员  李泽青审判员  刘海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