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665号原告李某某,男,回族,1983年6月25日出生,居民。委托代理人胡国徽、刘亚楠(实习),青海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女,汉族,1983年5月30日出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星全鸿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士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