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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665号原告李某某,男,回族,1983年6月25日出生,居民。委托代理人胡国徽、刘亚楠(实习),青海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女,汉族,1983年5月30日出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星全鸿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士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