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1300号原告程某某,女,生于1986年10月2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覃建春,四川南充焦点法律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某某,男,生于1986年9月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中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