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茶法民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龙乜明、陈回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乜明,陈回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茶法民二初字第29号原告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茶陵县。法定代表人郭平,理事长。被告龙乜明,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被告陈回明,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龙乜明、陈回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偿还借款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龙乜明、陈回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5元,减半收取5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