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天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天华,刘学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117-2号申请执行人王天华,男,。委托代理人廖赞斌、黄小慧,惠州市惠城区水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学登,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天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学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7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学登应向申请执行人王天华支付案件执行款人民币33957.82元(利息待执行时另计)、案件受理费390元及向本院交纳执行费415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79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贵传审 判 员 杨志鸿代理审判员 张淦如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