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执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罗远德与武汉江花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远德,武汉江花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313号申请执行人罗远德。被执行人武汉江花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下铁路大厂141号。法定代表人谈应刚,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硚口丰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江花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斌二〇一五年四月××日书记员 夏建飞﹤h1﹥﹤/h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