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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十堰中立民不终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丝丝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丝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立民不终字第0000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丝丝。上诉人刘丝丝因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5)鄂茅箭立字第0000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杜语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戢丽主审、代理审判员盛开雷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丝丝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刘丝丝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丝丝撤回上诉。审 判 长  杜 语审 判 员  戢 丽代理审判员  盛开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仲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