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杜朝波与张靠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户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902号原告杜朝波,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靠林,男,汉族,年龄不详,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户县支公司。负责人高乃青,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朝波与被告张靠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户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朝波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朝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朝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朝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晓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