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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高密市舒新鞋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密市舒新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威环催字第1号申请人高密市舒新鞋材有限公司。���请人高密市舒新鞋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221668622,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3日,出票人为威海金太阳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文登市好易顺达装璜经营部,付款银行为威海农商行营业部,出票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6月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高密市舒新鞋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燕春审判员  马 玥审判员  牟丽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邢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