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高密市舒新鞋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密市舒新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威环催字第1号申请人高密市舒新鞋材有限公司。���请人高密市舒新鞋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221668622,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3日,出票人为威海金太阳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文登市好易顺达装璜经营部,付款银行为威海农商行营业部,出票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6月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高密市舒新鞋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燕春审判员 马 玥审判员 牟丽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邢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