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颍民一初字第0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312号原告:赵某某,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殷某某,女,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殷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