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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刁XX与被执行人王XX离婚子女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刁XX,女,工作单位肇州县丰乐中心小学。被执行人王XX,男,汉族,工作单位肇州县丰乐中心小学。本院依据肇州县人民法院(2007)州民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刁XX与被执行人王XX离婚纠纷子女抚养费执行一案,权利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子女抚养费576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本次申请的2013、2014两年的抚养费5760元连同另一案件(2014)州商初字第794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王XX应给付刁XX的26300元,合计32339元(其中包括本案的执行费50元和794号案件的诉讼费229元)定于自2014年12月开始每月给付1500元,至上述款项全部执行完毕时止。双方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肇州县人民法院(2007)州民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立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谢慧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