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1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陶淑珍与姜鹏、于淑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淑珍,姜鹏,于淑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1827号原告陶淑珍。被告姜鹏。被告于淑贤。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淑珍与被告姜鹏、于淑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雪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