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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楚新峰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新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定刑初字第14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楚新峰,男,34岁。因犯强奸罪,2004年12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1年6月15日减刑释放。因吸食毒品,2014年9月22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11月2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定检公诉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楚新峰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楚新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7月13日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楚新峰及伍某、李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在张家界市永定区仙人溪水库大坝岗亭附近看见被害人罗某某停放于此的摩托车,楚新峰与伍某实施盗窃行为,将罗某某的摩托车盗走。2、2014年8月19日晚,被告人楚新峰和伍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中国建设银行附近等朋友时,伍某看见南庄坪乒乓球俱乐部一楼楼梯间停放一辆价值4340元的豪爵牌HJ125T-8型黑色女士摩托车,遂提议偷车,楚新峰表示同意。于是由伍某动手偷车,楚新峰在公路边望风,楚新峰等到朋友后便与其朋友离开现场,不久后伍某将该摩托车盗走。随后,伍某与楚新峰以80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出售。另查明,被盗摩托车车主为被害人向某,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3、2014年7月20日左右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楚新峰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桂花园小区门口附近,将被害人徐某停放的一辆希达牌白色山地自行车盗走。案发后,被盗自行车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楚新峰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伍某、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罗某某、向某、徐某的陈述,证人覃某、刘某等人的证言,在逃人员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方位图及相关照片、指认现场笔录,鉴定意见,扣押和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视听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新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或单独,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第一、二起事实是共同犯罪,在第一起盗窃中,楚新峰实施了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第二起盗窃中,楚新峰为伍某望风并参与分赃,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楚新峰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楚新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楚新峰具有的量刑情节是:1、坦白;2、累犯;3、第二起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楚新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少廷人民陪审员  王章群人民陪审员  屈锦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颖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