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中法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内蒙古上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东乌珠穆沁旗海神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上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东乌珠穆沁旗海神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锡中法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上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上都镇。法定代表人铁木尔,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东乌珠穆沁旗海神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额吉淖尔苏木西20公里。法定代表人张凤雄,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内蒙古上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东乌珠穆沁旗海神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上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锡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飞代理审判员 白绍伟代理审判员 刘剑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巴 特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