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二初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郑州大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大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00443号原告郑州大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秀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梦君,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建军,男,成年,汉族。本院审理原告郑州大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大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建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大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大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利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路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