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3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来盛与李小敏、李碧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来盛,李小敏,李碧珊,林光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3217号原告刘来盛,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小敏,女,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碧珊,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林光灿,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来盛与被告李小敏、李碧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被告林光灿已替被告李小敏、李碧珊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来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为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勇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高楷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