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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3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来盛与李小敏、李碧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来盛,李小敏,李碧珊,林光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3217号原告刘来盛,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小敏,女,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碧珊,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林光灿,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来盛与被告李小敏、李碧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被告林光灿已替被告李小敏、李碧珊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来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为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勇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高楷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