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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高向东与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建设路店、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向东,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建设路店,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1650号原告高向东。被告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建设路店。法定代表人赵冬芸。被告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三支富博。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向东与被告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建设路店、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向东承担。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薛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