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刑一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罗成古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耒刑一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甲,男,1952年12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24日经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27日再次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罗某乙,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系被告人罗某甲之子。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甲及其辩护人罗某乙、被害人罗某丙、梁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邓瑞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因琐事在被害人梁某某家门口(位于耒阳市沙明乡山岭村5组)与梁某某发生争吵、拉扯。后被害人罗某丙(系梁某某的丈夫)及罗某丁(系被告人罗某甲的儿子)亦来到现场,双方扯打起来。在扯打过程中,被告人罗某甲用木板将罗某丙的腿部和梁某某的头部打伤。衡阳华夏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罗某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伤残程度评定为拾级伤残;梁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当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罗某丁、罗某戊、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丙、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该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甲辩称:打架是因为牛;罗某丙举铲打他,他拿木板挡,罗某丙就打到自己腿上;梁某某的伤是自己撞的,不是他打的,梁某某还拿瓢打了他。其辩护人罗某乙辩护称案件的起因起诉书没有说,打架是罗某丙先动手,指控罗某甲犯罪的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罗某丙、梁某某向被告人罗某甲及其子罗某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5年3月20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罗某甲和其子罗某丁与被害人罗某丙、梁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罗某丙、梁某某药费等损失52000元。被害人罗某丙、梁某某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罗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罗某丙的陈述,2014年7月23日下午5点多钟他干活回家,在禾坪上见老婆梁某某和罗某甲、罗某丁在争吵,梁某某说罗某甲、罗某丁打了她,他知道是因为罗某丁在他家隔壁关牛的事,和罗某丁理论起来,罗某丁就从车上拿了一把扳手,他见状从旁边拿了一块木片,刘翠贤抢下他的木片,又抢下罗某丁的扳手,这时他看到罗某甲拿了木板站在旁边,突然罗某丁冲过来掐他的脖子打他,在这个过程中他感觉左脚剧痛,周围的群众赶紧把他们分开了。梁某某见他被打就拿了一个粪瓢过来,罗某甲又用木板往她头上打了一下,当时就流血了。2、被害人梁某某陈述,罗某丁把牛养在她家隔壁,臭气熏天,她已向村支书反映情况。2014年7月23日下午5点多,罗某甲赶牛从她家门前过,后说她打了牛要打她,她说没有打,两人吵起来后罗某丁开车来了,知道是因隔壁房子关牛的事,罗某丁就冲过来往她头上打了几下,她不敢还手。过了一会罗某丙来了,罗某丙与罗某丁争辩了几句,刘某某先后抢下罗某丙手上的木板和罗某丁的扳手,罗某丁用手掐罗某丙的脖子,罗某甲用木板朝罗某丙的膝盖打了两下。她说“你们还想打死人啊”,罗某甲跑过来就要打她,她用手上的粪瓢去挡,粪瓢被打烂了,她脚上被打了一板子,头上也被罗某甲打了一板子,他还要继续打被村民拉住了。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她与老公罗某丁回家,下车就见梁某某与她婆婆争吵,正劝婆婆回去,罗某丙干活回家不问情由拿起一把铁锹就向她公公罗某甲打来,她公公捡起一块木板去挡顺势打在罗某丙的脚上,梁某某看到后便跑过来扯住她公公,两人拉扯到罗再古家走廊上,她公公把梁某某拽倒房柱上,梁某某的头上撞了一道口子,当时就流血了。4、证人罗某戊的证言,2014年7月23日17时左右他见梁某某与罗某甲在争吵便走过去劝开了他们,并抢下两人手中的东西。大概半小时后罗某丙从地里回来了,罗某丁和他老婆刘翠贤开车从外面回来,双方可能都不服气,再次发生争执,他见劝不了就走回家了,后一次打架的情况他不知道。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案发当时她在家里听到外面吵了很久就过去看了一下,看到罗某丙拿一把洋铲要打罗某甲,罗某甲出拿了一块木片要对打,罗某戊抢下了罗某丙的洋铲,两人没打起来,这时罗某丁也拿了一把扳手要打罗某丙被刘翠贤拦住了。她还看到梁某某用手捂住头,头上流了很多血,没有看到罗某丙的伤是如何造成的。6、证人罗某丁的证言,案发当日下午5点多钟他开车回家看到梁某某和他妈妈在吵架,是因为他家在梁某某家隔壁砌的屋没人住准备用来关牛引起的,把两人劝开后罗某丙从田里做事回来,拿起铲想打他,他就从车上拿起一把扳手准备对打,他老婆刘某某怕出事就把双方的工具抢走,但罗某丙又拿起铲来打,他的眼睛被铲打肿,他就朝罗某丙鼻梁上打了一拳,罗某丙鼻子出血了,梁某某和他父亲罗某甲两人扯住在打,双方都倒在地上,梁某某撞得头上出血了。7、衡阳华夏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书(第550号),体查见罗某丙左下睑轻度青紫,鼻梁轻度擦伤,稍肿胀,左膝肿胀、压痛,疼痛性活动受限,影像学检查示左腓骨上端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伤残程度评定为10级。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罗某丙2014年7月23日左下肢X线片所示腓骨骨折符合新鲜骨折改变。衡阳华夏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书(第501号),体查见梁某某右额顶部见一处缝合创口,触及局部压痛,无明显颅骨凹陷,左小腿胫前区局部肿胀、压痛,无明显骨折征,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8、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案发当天他赶牛回牛棚,经过罗某丙前面的晒谷坪时梁某某拿粪勺把一头小牛打倒在地,他因此与梁某某吵了起来,他老婆听后赶了过来,儿子和媳妇刚好从外面回来,也过来问是什么事,这时罗某丙从地里回来,两家为罗某丙隔壁的房子该不该用来关牛吵了起来。吵了一会,罗某丙拿了一把洋铲向他打来,他赶紧从地上捡起一块木板,他儿子也从车上拿出一个扳手,刘翠贤抢下洋铲又抢下扳手,罗某丁就和罗某丙拉扯起来,看到梁某某要过来打他,他就挥了一下木板,不小心打到罗某丙脚上,这时梁某某冲过来往他头上打了4下,他就用手上的木板往梁某某头上打,当时头上就流了很多血。9、到案说明,被告人罗某甲系抓获归案。10、调解笔录、谅解书、收条,证实民事赔偿和被告人罗某甲已获得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与其子罗某丁与被害人梁某某、罗某丙发生吵打,被告人罗某甲持木板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可对被告人罗某甲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及其子罗某丁已赔偿被害人罗某丙、梁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罗某甲在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罗某甲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法庭审理后出具悔罪书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不会产生新的社会危害性,并参考耒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罗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肖雅辉人民陪审员 白镒菠人民陪审员 李校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海瑶校对责任人:陈海瑶印刷责任人:03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