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民一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王秀莲、刘梦婷与刘晓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秀莲,刘梦婷,刘晓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一终字第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秀莲,女,现住辽源市西安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梦婷,女,现住辽源市西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霞,女,现住辽源市西安区。委托代理人董平、刘延军,辽源市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王秀莲、刘梦婷与被上诉人刘晓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6日作出(2014)辽西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秀莲、刘梦婷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刘晓霞的诉讼请求。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刘晓霞提出申请撤回起诉,原审被告王秀莲、刘梦婷同意刘晓霞的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在二审诉讼中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刘晓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辽西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二、准许原审原告刘晓霞撤回起诉。一审诉讼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审原告刘晓霞承担;二审诉讼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上诉人王秀莲、刘梦婷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艳霞审判员 陈传冬审判员 刘介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