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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焦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昌刑初字第00102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某某,男,出生于辽宁省昌图县。因本案于2015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第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8日17时5分许,被告人焦某某驾驶辽A2Z4**号小型轿车沿102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894KM处时,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高某某驾驶的吉A675**号货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某某肇事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118.4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认定:被告人焦某某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高德强无责任。2015年2月5日,被告人焦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酒精定量检测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户籍信息及车辆信息,证人吴某的证言、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案件来源、投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且相互印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焦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玉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佟 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