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执字第009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湖南博耀贸易有限公司,谢彪,谢小元,谢本科,李军,谢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973-3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泽梁。被执行人湖南博耀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彪。被执行人谢彪。被执行人谢小元。被执行人谢本科。被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谢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岳民初字第0147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5月依法查封了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丁字路口火炬城001栋房屋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案件审理已经完毕、其已胜诉,财产保全担保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诉讼中提供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丁字路口火炬城001栋房屋产权的查封(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凤鸣审判员 陈建国审判员 符 晓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 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