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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梓民初字第665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85年1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现住梓潼县,农民。被告柳某某,男,生于1981年4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朝钒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胡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