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滨法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爱梅申请执行张磊、李玉芬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梅,张磊,李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滨法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李爱梅,女,汉族,1962年1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磊,男,汉族,1968年9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玉芬,女,汉族,1945年3月2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磊、李玉芬履行判决。但被执行人张磊、李玉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磊在中国建设银行新乡锦绣支行、李玉芬在中国邮政储蓄和平北路支行有其月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磊在中国建设银行新乡锦绣支行、李玉芬在中国邮政储蓄和平北路支行工资收入中的129259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昕审判员 :吴利伟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