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水民二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与梁宇宁、欧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梁宇宁,欧春梅,李重军,龙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水民二初字第5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住所地:融水县。法定代表人:项雁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健春,该行资产保全员,特别授权。被告:梁宇宁。被告:欧春梅。被告:李重军。被告:龙涛。本院在审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诉梁宇宁、欧春梅、李重军、龙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9元,减半收取3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美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梁人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