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少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孝文与李亚南、李建波、陈艳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孝文,李亚南,李建波,陈艳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少民初字第2号原告刘孝文,男,1958年3月11日生,满族。委托代理人XXX,郑州市上街区峡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亚南(曾用名李俊沛),男,1998年2月6日生,汉族。被告李建波,男,1969年2月27日生,汉族。被告陈艳华,女,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原告刘孝文与被告李亚南、被告李建波、被告陈艳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彭勃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时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