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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少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孝文与李亚南、李建波、陈艳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孝文,李亚南,李建波,陈艳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少民初字第2号原告刘孝文,男,1958年3月11日生,满族。委托代理人XXX,郑州市上街区峡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亚南(曾用名李俊沛),男,1998年2月6日生,汉族。被告李建波,男,1969年2月27日生,汉族。被告陈艳华,女,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原告刘孝文与被告李亚南、被告李建波、被告陈艳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彭勃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时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