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4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三乐建材有限公司与韦强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乐建材有限公司,韦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4295号原告北京三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官道村西。法定代表人陈敬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建超,女,1983年6月13日出生,北京三乐建材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韦强,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贺孟东,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韦强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北京三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乐建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孟 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牛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