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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遵化市小厂乡人民政府与遵化市金源达铁选厂厂长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小厂乡人民政府,遵化市金源达铁选厂厂长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629号原告:遵化市小厂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久峰,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刘国瑞。被告:遵化市金源达铁选厂厂长。法定代表人:杨占东,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小厂乡人民政府与被告遵化市金源达铁选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化市小厂乡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遵化市小厂乡人民政府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遵化市小厂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被告遵化市金源达铁选厂负担。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