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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平顶山日报社广告部与平顶山市旭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日报社广告部,平顶山市旭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72号原告平顶山日报社广告部,住所地:平顶山市。负责人:李可。被告平顶山市旭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法定代表人张大刚,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日报社广告部诉被告平顶山市旭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日报社广告部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日报社广告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顶山日报社广告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平顶山日报社广告部负担。审判员  王会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培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