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1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付建国与被告孙学领、陈杰、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建国,孙学领,陈杰,杨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199-1号原告付建国,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孙学领,男,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陈杰,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杨涛,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建国与被告孙学领、陈杰、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建国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学领、陈杰、杨涛19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担保人商丘市东方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用其所有的座落于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北新建路西东方房地产综合楼家具城西数3#一层,建筑面积为457.57㎡的商业用房(商丘市房权证2008字第00357**号)一套为原告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孙学领、陈杰、杨涛19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商丘市东方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北新建路西东方房地产综合楼家具城西数3#一层商业用房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华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