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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苗利军与王绪军、苗彩、李宜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法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苗利军被执行人:王绪军、苗彩、李宜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初字第586号民事调解书,现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王绪军、苗彩、李宜芹银行存款11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宗英审 判 员  许 斌助理审判员  李小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常利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