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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2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邵大文与张福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大文,张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281-3号申请执行人:邵大文。被执行人:张福军。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3)天民二初字第005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邵大文和张福军之间的债务关系发生在张福军与其前妻张厚红婚姻存续期间,此债务应为张福军和张厚红两人共同债务,且张厚红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福军前妻张厚红在银行名下的存款人民币485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志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