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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徐灯元与黄玉文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灯元,黄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徐灯元。被执行人黄玉文。徐灯元依据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黄玉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黄玉文偿还申请执行人徐灯元欠款20000元及利息和诉讼费55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智新执行员  王朝学执行员  骆维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一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