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徐灯元与黄玉文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灯元,黄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徐灯元。被执行人黄玉文。徐灯元依据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黄玉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黄玉文偿还申请执行人徐灯元欠款20000元及利息和诉讼费55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智新执行员 王朝学执行员 骆维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一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