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民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团结与钱丽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团结,钱丽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0105号原告刘团结。被告钱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团结与被告钱丽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刘团结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刘团结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团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435元,由刘团结负担。审 判 长 周愈佳人民陪审员 王 芹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万智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