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玉霞与储成峰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0210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0年3月20日,汉族。被告储某某,男,生于1976年1月8日,汉族。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争议较大,不宜以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徐亚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