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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执行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玉术、周维燕、周小鹏、周丽莲、周荣煌、周荣珠与被执行人林福志、林佑、曾众良、曾国茂、曾玉莲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玉术,周维燕,周小鹏,周丽莲,周荣煌,周荣珠,林福志,林佑,曾众良,曾国茂,曾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1195号申请执行人林玉术,女,1937年7月23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周维燕,男,1957年8月9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周小鹏,女,1985年1月5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周丽莲,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周荣煌,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周荣珠,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林福志,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永春县人。被执行人林佑,女,1938年1月2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曾众良,男,1960年10月25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曾国茂,男,1989年1月1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曾玉莲,女,1991年2月13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林玉术、周维燕、周小鹏、周丽莲、周荣煌、周荣珠与被执行人林福志、林佑、曾众良、曾国茂、曾玉莲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刑初字第9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福志偿付赔偿款345127.4元、要求被执行人林佑、曾众良、曾国茂、曾玉莲在继承李金兰遗产的范围内偿付赔偿款16505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林福志所有的闽C400**号小车,目前未扣押到该车,暂不具备变现条件。另查明,被执���人林福志尚在服刑,被执行人林佑、曾众良、曾国茂、曾玉莲均表示不继承李金兰的遗产。经查证,未发现李金兰有留下遗产,被执行人林福志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刑初字第9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德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赖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