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王晓晨与鲍竞如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晨,鲍竞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晨被执行人:鲍竞如本院作出的(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97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鲍竞如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鲍竞如的银行存款46562.5元(其中借款本息合计45070.5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902元,执行费59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石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