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汉执字第0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姚余珍与武汉明珠城商贸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余珍,武汉明珠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执字第01683号申请执行人姚余珍,女,193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明珠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斌,经理。申请执行人姚余珍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明珠商贸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经济损失57640.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付诉讼费用712元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姚余珍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明珠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775元,但被执行人武汉明珠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姚玉珍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明珠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59127.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者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李德清代理审判员 余雄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