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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民小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图们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与金松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金松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小额字第54号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二七街178-29号。法定代表人:朴京淳,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京洙,吉林李京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美花,公司职员。被告:金松月。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松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在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期限内无法结案,故裁定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 判 长  南太洙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福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