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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陈代秀与裴念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代秀,裴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陈代秀。被执行人裴念。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裴念位于荆州市荆州区荆北路101号第10栋1门1层1号的房屋所有权(荆州房权证荆字第××号)过户给陈代秀(身份证号码:××。二、终结本院(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