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陈代秀与裴念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代秀,裴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陈代秀。被执行人裴念。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裴念位于荆州市荆州区荆北路101号第10栋1门1层1号的房屋所有权(荆州房权证荆字第××号)过户给陈代秀(身份证号码:××。二、终结本院(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