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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白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郭春兰申请执行邱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春兰,邱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阳白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郭春兰。被执行人邱香。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郭春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4)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117号民事调解书,由申请人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郭春兰与被申请人邱香协商以其所有的位于白塔区鹤馨园新运大街197-2号3号楼2单元13号私有房产以435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作价以房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邱香所有的位于白塔区鹤馨园新运大街197-2号3号楼2单元13号房屋一处(辽市房权证辽市字第XX**号,丘地号XXXX,私产,住宅,96.48平方米)作价419,688.00元,抵顶郭春兰债权,房屋归申请执行人郭春兰所有。扣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利息共计27,901.25元,郭春兰尚需返还房屋差额款41,786.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崇奎宝审判员  孙海鹏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富 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