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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执民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俞华飞、胡维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俞华飞,胡维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陈爱华,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芬,该××员工。被执行人:俞华飞。被执行人:胡维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俞华飞、胡维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俞华飞名下房产,但该房产已被其他法院首轮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