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执字第3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吴江市帝凯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帝凯纺织有限公司,张家港市迪维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3812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帝凯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9253140-2,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盛步行街3-501室。法定代表人马宇,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家港市迪维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58034103,住所地张家港市大新镇府前西路。法定代表人马振兴,董事长。原告吴江市帝凯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迪维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张家港市迪维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吴江市帝凯纺织有限公司货款227252.9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362.3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4776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6496元,由被告张家港市迪维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吴江市帝凯纺织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张家港市迪维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市帝凯纺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8111.21元,申请执行费3472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张家港市迪维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帝凯纺织有限公司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敦促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各大金融机构及吴江区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张家港市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帝凯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情况,申请执行人称知道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执行,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张家港市迪维服饰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线索,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仍无法有效执结,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27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建 波审判员 庾 勤 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皇甫月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