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田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田某某,女,生于1992年6月15日,汉族,四川省剑阁县人,住剑阁县。委托代理人:蒋玉林,剑阁县武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曾用名蹇某某,男,生于1981年11月30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江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春花诉被告徐朝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春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春花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撤诉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龙贵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任小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