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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兴戴民初字第0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刘圣荣与刘坚龙、刘秋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泰兴戴民初字第0974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特别授权),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被告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明华代理审判员  杨 凯人民陪审员  韩宝贵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葛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