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兴戴民初字第0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刘圣荣与刘坚龙、刘秋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泰兴戴民初字第0974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特别授权),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被告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明华代理审判员 杨 凯人民陪审员 韩宝贵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葛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