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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催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仙桃民催字第00001号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良生,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40005225005765,出票金额为50万元,出票人为湖北中融达医药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收款人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彪审判员 杨学军审判员 冯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