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催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仙桃民催字第00001号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良生,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40005225005765,出票金额为50万元,出票人为湖北中融达医药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收款人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彪审判员 杨学军审判员 冯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