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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陈民初字第02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庞建军与马永利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建军,马永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陈民初字第02094号原告庞建军,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委托代理人王含让,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永利,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建军与被告马永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建军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庞建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4元退还原告庞建军。审 判 长  闫 浩代理审判员  王晓辉人民陪审员  张军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惠磊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