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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涌民三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莫灼某与叶景某、林界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灼某,叶景某,林界某,中国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涌民三初字第13号原告莫灼某,男,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某委托代理人陈泽超,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某委托代理人温广安。某被告叶景某,男,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某被告林界某,男,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某被告中国某公司,住所地:广东。某原告莫灼某、林界某、中国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广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嘉玲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某原告的某委某、被告叶景某。某被告林界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原告诉称某,被告叶景某,行至新基水闸路段靠道路左侧行驶过程中车头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某由原告驾驶某,造成原告受伤某,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叶景某,原告不负某。某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原告故诉某,请求判令:一、被告赔偿某、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1000元、误工费10560元、残疾赔偿金61937.5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1940元、营养费1000元,合计88837.53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某、优先处理被告太平某公司。某被告叶景某,且案涉车辆在被告太平某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某被告林界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交证据到庭。某经审理查明: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麻涌大队出具的某事故认定书显示,2014年9月25日8时0分许,被告叶景某,途经新基××水闸路段靠道路左侧行驶过程中车头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某由原告驾驶某,造成原告受伤某,被告叶景某,原告不负某。某原告和被某。某原告受伤某,产生住院医疗费21445.4元和门诊费用785.5元。某其中,被告太平某公司,被告叶景某.9元。某东莞市麻涌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和出院记录,载明:一、诊断:右肩锁关节脱位、右喙锁韧带断裂伤、左髌骨骨折并髌上囊积液、颅脑顶部头皮挫裂伤、左小腿软组织挫裂伤、××;二、诊疗:左臂丛麻+局麻下行右肩锁关节脱位切开复位锁骨钩钢板内固定术+右喙锁韧带断裂修补术+清创缝合术;三、意见:门诊随诊,每月复查,建议全休一个月,指导患肢功能锻炼,后期费用约10000元;等等。某原告根据某。某原告主张某,诉请护理费按照100元/天计算住院某。某2014年12月30日,原告的某伤某,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十级某。某原告为此某。某原告根据某。某原告事发某,为东莞户籍。某原告请求某.7元/年计算19年。某原告提交某、误工证明、劳动合同,主张其事发前在东莞市全盛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任杂工,月平均工资为3300元,请求误工费按照其月平均工资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共96天。某原告称其某、护理人员来回医院及家属处理事故实际产生了交通费用,酌情请求交通费800元。某原告主张某,请求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均按照100元/天各计算5天。某案涉粤A×××××号小型轿车的某登记所有人是被告林界某,该车在被告太平某公司(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三责险”),均事发在保险期限内。某其中,交强险的某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三责险的某保险限额为500000元。某以上事实,有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入院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营业执照、误工证明、劳动合同、保险单、保险条款等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某本院认为,被告林界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某权利。某本案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某交警部门出具的某事故认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且到庭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和责任划分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某原告相对某,属于该车所投保交强险和三责险中的某“第三者”,被告太平某公司。某被告叶景某,应对原告超出某。某被告林界某,未尽到合理必要的某管理义务,应对被告叶景某。某因案涉粤A×××××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某公司,故被告叶景某公司,超出部分再由被告叶景某。某原告诉赔某,其诉赔的某款项应参照《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如下:1、医疗费:原告共发某.9元,有相应的某诊疗资料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某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某,住XXX。某3、营养费:原告没有某,本院对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某4、护理费:原告主张某,本院予以确认。某原告没有某,护理费应当按照东莞地区护理行业平均收入50元/天计算为1650元。某5、残疾赔偿金:原告系东某。某因东莞市已城镇化多年,社会保障体制也已基本实现城乡一体化,故原告诉请某,本院予以支持。某原告的某伤某,故残疾赔偿金应计算为:32598.7元/年×19年×10%=61937.53元。某6、鉴定费:1940元,有相应的某发票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某7、误工费:原告住院某,休息30天,合计误工63天。某原告提交某,本庭予以确认,误工费应计算为:3300元/月÷30天/月×63天=6930元。某8、交通费:根据处理交通事故的某实际情况,结合原告对交某,本院酌情认定500元。某9、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原告主张某,本院予以确认,误工时间本院酌情认定5天。某原告没有某,误工费应参照东莞市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的某标准计算为:1310元/月÷30天/月×5天×2人=436.67元。某10、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十级某,对其身体已经造成不可回复性的某创伤,原告为此某,被告应给某。某结合原告的某伤某,被告的某赔某,原告诉请某,本院予以支持。某以上第1至3项费用共计25530.9元,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某计算项目,应由被告太平某公司(此款已付)。某超出部分15530.9元由被告太平某公司。某第4至10项费用共计78394.2元,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某计算项目,应由被告太平某公司。某综上,被告太平某公司.1元,被告叶景某,被告叶景某.9元应在被告太平某公司,故被告太平某公司.2元。某对于原告超过某,本院予以驳回。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某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某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某解释》第八条、第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某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某公司.2元;二、驳回原告莫灼某。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某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某债务利息。某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10.47元,由原告莫灼某.25元,被告中国某公司.22元。某原告莫灼某.47元。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某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某代理审判员  何嘉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燕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某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某、集体的某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某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某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某,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某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某,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某人必要的某生活费等费用。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某,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某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某,由有过错的某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某,按照各自过错的某比例分担责任。某(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某,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某,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某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某,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某赔偿责任。某交通事故的某损某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某,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某,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某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某收入。某造成残疾的某,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某造成死亡的某,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某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某,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某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很保险公司的某,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某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某,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某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某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某,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某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某但某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某除外。某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某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某,某,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某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某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某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某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某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某,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某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某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某必要的某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某受害人死亡的某,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某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某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某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某,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某解释》予以确定。某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某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某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某除外。某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某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某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某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某举证责任。某医疗费的某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某数额确定。某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某康复费、适当的某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某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某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某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某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某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某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某医疗机构出具的某证明确定。某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某,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某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某,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某收入计算。某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某,按照其最近三年的某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某平均收入状况的某,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某平均工资计算。某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某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某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某,参照误工费的某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某,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某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某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某,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某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某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某,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某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某受害人定残后的某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某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某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某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某费用计算。某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某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某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某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某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某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某意见确定。某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某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某,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某,按五年计算。某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某,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某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某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某上一统计年度。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某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某,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某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某,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某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某第十条精神损害的某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某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某除外;(二)侵害的某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某后果;(四)侵权人的某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某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某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某,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某规定。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某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某,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某道路交通事故的某损某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某,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某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某责任限额。某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某赔偿限额。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某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某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某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某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某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某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某判决前能够调解的某,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某,应当及时判决。某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某,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某,可以缺席判决。某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某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某,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某债务利息。某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某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某,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某第1页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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