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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厚民一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道前与方金成、陈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前,方金成,陈艳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厚民一初字第199号原告:王道前,男,汉族,1977年6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洞口县。委托代理人:周娟,广东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金成,男,汉族,1969年6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陈艳梅,女,汉族,1969年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王道前诉被告方金成、陈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并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道前的委托代理人周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金成、陈艳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道前诉称:2014年1月19日,被告称家庭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40000元用于周转,原告基于朋友关系将现金交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承诺于2014年2月30日前还清,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不返还且拒不与原告见面商谈还款事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开始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方金成、陈艳梅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及提出任何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王道前主张被告方金成欠其4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了方金成签名的落款时间为2014年1月19日的借条原件一张,借条内容为“本人方金成借王道前人民币肆万元正(40000元),于2014年2月30日前还清”。原告称,方金成以家里急用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在位于厚街镇桥头村第三工业区现金交付40000元给方金成,原告当庭还确认其诉请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诉状上记载的年利率6%只是为了计算诉讼费的方便。另查,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前往东莞市厚街镇人民政府查档,档案显示两被告于1995年12月6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结婚登记申请书及本案一审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方金成、陈艳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为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原告持有的借条为原件,且有方金成字样的签名,本院依法确认其真实性,并认定方金成于2014年1月19日向王道前借款40000元。现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已经归还了上述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被告方金成应立即向原告王道前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从逾期之日起计算逾期还款利息,现原告自愿诉请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不违反的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于1995年12月6日登记结婚,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存在离婚的情形,故本院认定方金成所负涉案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陈艳梅对方金成涉案所负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金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道前归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艳梅对被告方金成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道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方金成、陈艳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两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00元,由原告王道前承担10元,被告方金成、陈艳梅共同承担390元。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雯榆第4页共4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